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企业产住房挂牌代理转让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产住房使用权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挂牌代理转让行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总公司)与天津市房地产经营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签订的《房屋委托置换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产住房承租人与咨询公司不能达成回购协议的,应当委托咨询公司以“挂牌”方式代理转让其企业产住房使用权。

第三条:企业产住房使用权转让由咨询公司独家代理,承租人不得委托咨询公司以外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转让企业产住房使用权,由此给承租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承租人承担。

第四条:专有名词定义

(一)“委托人”是指委托咨询公司进行企业产住房使用权挂牌转让的承租人;

(二)“挂牌价格”是指委托人与咨询公司协商后确定的企业产住房使用权代理转让的最低价格;

(三)“摘牌意向人”是指具有天津市城镇户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与咨询公司签订《企业产住房摘牌意向书》的自然人;

(四)“摘牌人(申请调剂人)”是指最终摘牌成功的摘牌意向人。

(五)“企业产住房”专指开发总公司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住房。

第二章: 委托挂牌规
第五条:承租人按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情形转让其企业产住房使用权的,应当与咨询公司签订《企业产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协议》。

第六条:咨询公司根据与委托人签订《企业产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协议》的约定,对代理转让的企业产住房在天津住宅网(www.tjzz.com.cn)上和天津市二手房交易中心现场进行挂牌。

第七条:挂牌代理转让的企业产住房应当设定挂牌价格。挂牌价格以《企业产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进行挂牌出售,挂牌出售期间委托人调整价格的,应与咨询公司签署《挂牌房屋价格调整确认书》,重新挂牌出售。

第八条:自摘牌意向人交纳摘牌保证金日起,“该房屋”进入挂牌公示期间,挂牌公示五日(含交纳保证金当日,公示期间遇节假日顺延)。挂牌公示期间委托人不可调整挂牌价格。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公司可以终止企业产住房挂牌代理转让行为:

(一)对委托人在《企业产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协议》中的保证声明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有证据表明委托人违反本规则或协议约定事项的;

(三)有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发生,足以妨碍挂牌代理转让行为顺利进行的。

第十条:委托人在《企业产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协议》期限内撤销委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委托人及配偶或同户籍的子女、父母不得摘牌已委托挂牌代理转让的企业产住房,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摘牌自己委托代理转让的企业产住房。违反本条规定的,摘牌意向人已交纳的摘牌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咨询公司以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 摘牌程序规则

第十二条:咨询公司只对委托人提供的挂牌代理转让的企业产住房的相关证件、资料承担形式审查义务。摘牌意向人应当自行了解挂牌房屋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的摘牌行为及后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摘牌初步意向的人可以在摘牌日前自行查验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房屋实际状况。摘牌意向人应当在摘牌日之前凭有效的身份证、天津市城镇户口簿,到咨询公司交纳摘牌保证金,签订《企业产住房摘牌意向书》。摘牌日当日不再签订当日摘牌房屋的《企业产住房摘牌意向书》。

第十四条:摘牌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元整,一份保证金只能进行一套房屋的摘牌。

第十五条:摘牌意向人、委托人不得恶意串通摘牌。有证据证明恶意串通的摘牌行为无效,已经办完过户的撤销过户,尚未办完过户的将不再办理过户。

摘牌意向人应当遵守场内公共秩序,不得干涉或恶意影响其他摘牌意向人摘牌,不得阻碍咨询公司进行正常的挂牌代理转让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咨询公司可以取消其摘牌资格,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摘牌方式规则

第十六条:摘牌流程

(一)签订《企业产住房摘牌意向书》时,摘牌意向人可得到一个报价使用的序号。

(二)咨询公司对委托代理转让企业产住房的挂牌公示期限为五日(每日900-1700)。挂牌期间,咨询公司应当向摘牌意向人提供挂牌房屋信息。具体情况以房屋交付时的现状为准。

(三)摘牌时间为该企业产住房挂牌公示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周六、日不摘牌,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摘牌意向人有效报价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9301130。报价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超过有效摘牌报价时间的报价无效。

第十七条:在规定的摘牌报价时间内,摘牌意向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摘牌:

拨打电话400-110-5110选择语音报价。

第十八条:摘牌意向人以电话报价方式进行摘牌,且报价基数不得低于挂牌价格。不对挂牌价格进行确认的不能参与竞价,每次报价涨幅为500元的整数倍,且在本人上次报价基础上涨幅不得超过3000元。摘牌时间内,住宅网和二手房交易中心显示屏只显示单套挂牌房屋的一个最高报价。如最高报价相同,只显示报价时间最早的一个报价。如遇报价相同并且时间也相同的,视为无效报价。只有一名摘牌意向人报价亦可视为有效报价。

第十九条:至摘牌时间截止之时,报价最高的摘牌意向人为摘牌人(申请调剂人);报价相同时报价时间在先的摘牌意向人为摘牌人(申请调剂人)。摘牌结果以咨询公司成交公示为准。

第二十条:每日摘牌结束后, 咨询公司将当日摘牌成功的企业产住房明细在住宅网和现场显示屏公示三日。

第二十一条:摘牌日当日无人报价的,视为无摘牌人。对挂牌出售期间内无人交纳保证金或摘牌时间内无摘牌人的企业产住房继续挂牌出售,按照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申请调剂人。对摘牌成功后摘牌人违约的,该房屋重新挂牌出售,摘牌时间同第十四条第三款。摘牌成功后委托人拒绝成交的,在导致的遗留问题未处理完毕不得重新挂牌出售。

第二十二条:摘牌意向人在摘牌时间内未进行报价的或摘牌失败的,摘牌日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持《企业产住房摘牌意向书》、收据、本人身份证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

第五章:签约规则

第二十三条:协议中的申请调剂人应当为摘牌人本人,摘牌人应当自摘牌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咨询公司签订《企业产住房使用权调剂协议》。

第二十四条:咨询公司与申请调剂人签订的《企业产住房使用权调剂协议》系代理原房屋承租人所为的行为,其相应责任、义务直接约束原承租人。如因原承租人原因给申请调剂人造成损失的,申请调剂人应直接向原承租人主张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在代理转让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停电、计算机网络故障、语音系统故障、第三人原因等)导致挂牌或摘牌不能进行或中断的,咨询公司可以终止当日挂牌或摘牌,待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消除后,另行择日挂牌或摘牌。

第二十六条:在本规则规定行为以外,委托人与他人(含摘牌意向人)达成的企业产住房使用权转让协议与摘牌行为不一致的,以按照本规则产生的摘牌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挂牌转让的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天津市房地产经营信息咨询公司。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1151日起实施。